論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體系性區分——基于金融系統的兩種信任類型
【摘要】: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不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于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破壞了金融系統中的何種信任基礎。在真實的金融系統中,集資詐騙破壞的是投融資雙方“一對一”的人格信任,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破壞的是市場參與者圍繞金融市場利率規則形成的“一對多”的規則信任。以主觀目的為重心的區分方案既無法反映出這種信任構造上的差異,還容易引發主觀歸罪、結果歸罪以及裁判標準不一。人格信任與規則信任在內容、結構、性質和功能上的差異分別決定了兩罪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存在“資金/存款”“眾/公”“詐騙方法/違反金融法律法規”“侵犯財產/擾亂秩序”等區分。以客觀要件為重心的體系性區分方案既能反映出兩罪在金融系統中的真實差異,也有助于克服主觀歸罪、結果歸罪以及裁判標準不一等現實問題。